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六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壬○相對人辛○○相對人庚○○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二二號、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七一號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
二七三、二二七四、二二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分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限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