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6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債務人 吳世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