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2至4「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5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5「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又所犯如附表7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7「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藥品罪等7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6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刑,並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325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5、7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均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至4所示三罪之減刑後宣告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就附表編號
5所示之罪減刑後宣告刑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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