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清朗律師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96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