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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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蕭文卿 被告 賴濬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941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5,441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玉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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