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林明仁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仁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林明仁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審酌本案業已審結,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