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榮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榮順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附之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件為多次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偵查終結,案情已釐清,故無串證之虞,被告 於鈞院 亦已坦承犯行,並無虛假抗辯或反覆實施之可能,被告雙親現已65歲,與被告同住,被告為家庭經濟來源,且被告從事污水工程,並非無所事事之人,僅因一時迷惑而犯罪,請給予被告交保之機會,被告願限制住居,並定期報到配合法院庭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第349條第2項搬運贓物罪、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因被告於本案中多次為竊盜及加重竊盜之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避免被告再為竊盜及加重竊盜之行為,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又被告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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