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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