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陳秋華 律師 孫丁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1,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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