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丑○○
寅○○被告丁○○
丙○○戊○○庚○○己○○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壬○○
癸○○子○○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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