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4.06.25│93.2.19│自93.9.18起至94年3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94年度偵字第19637號│94年度偵字第936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44號│95年度易字第370號│95年度上訴字第35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14│95.03.06│95.03.28│├─┼──────┼──────────┼──────────┼──────────┤││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444號│95年度易字第370號│95年度上訴字第3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03│95.3.25│95.04.20│├─┴──────┼──────────┼──────────┼──────────┤││彰化地檢│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4202號│95年度執字第3817號│95年度執字第2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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