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葉春幸 被告 楊庭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