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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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KHUATVANQUYEN(越南籍,中文姓名: 屈文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KHUATVANQUYEN(中文姓名:屈文權)對本案犯行已坦承不諱,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可能,且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先前之所以未到庭,乃係因未收到通知,並非蓄意逃避,請審酌上情,准予交保,並願接受限制住居之處分。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並於民國105年8月5日以105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於同年9月1日已隨同卷宗證物併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現上開案件業繫屬該院,並經該院執行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