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告 鄭幃菘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洪海峰 律師被告 陳宥其 訴訟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9日結婚,婚後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
詎原告於110年8月8日使用家中電腦時,偶然發現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Andy」之訴外人 張興郡 有如原證2至5之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由該對話內容以觀,被告與張興郡互以老公、老婆相稱,對話內容至為親密曖昧,二人不僅私下約會出遊,且顯有擁抱、撫摸身體並發生性關係等行為,已逾越一般社交界限,而非一般社會通念下之配偶所能容忍,兩造嗣因而於110年11月11日離婚。另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亦時常以網路交友方式與他人交往,與訴外人LINE暱稱「Lee」(下稱Lee)有如附表二所示逾越一般男女交際互動之對話。被告上開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而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原告所提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係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所翻拍,已侵害被告之隱私權,屬違法取得之證據且違反比例原則,應無證據能力。縱認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理由,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予酌減。又被告、張興郡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與張興郡之內部分擔比例為各50%,而張興郡業就本件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與原告達成和解、並已付訖和解金40萬元予原告,依民法第274條及第276條第1項規定,被告就張興郡已清償之範圍內免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經兩造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158至159頁、第182頁):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兩造於108年12月9日結婚、於110年11月11日離婚。
㈡被告與張興郡曾有原證2至5之LINE對話擷圖(本院卷第19至35頁)所示內容之通訊(即如附表一所示內容)。
㈢上項所示LINE對話擷圖係原告於兩造離婚前,於000年0月
間在當時兩造住處內以兩造共用之電腦進入被告LINE帳戶而翻拍取得。
㈣本院卷第77頁之照片及資料為原告於社群軟體FB所上傳張貼之頭像及資料。
㈤原告與張興郡於110年8月9日簽立內容為「爰事件當事人甲
○○與張興郡於110年8月5日時,發生家庭爭執之事故。經由雙方互相表示和解意願,協議由張興郡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給甲○○,全數作為填補、修補、醫療等等費用之和解金,…」之和解書。張興郡已於110年8月10日依上揭和解書之約定給付原告40萬元。
㈥原告於111年2月24日將第㈡項所示LINE對話擷圖張貼於其FB
上,被告因而對原告提出妨害秘密刑事告訴,兩造經臺中市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於111年12月30日調解成立,被告遂撤回對原告之刑事告訴,原告因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號為不起訴處分。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㈠原證2至5之LINE擷圖是否具有證據能力?㈡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是否過高?㈢如訴外人張興郡已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給付原告40萬元,
是否可免除被告對原告之本件損害賠償債務?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衡諸現實狀況,妨害婚姻之行為多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不易,若未能具體指出蒐證有何重大瑕疵,基於發現真實,尚難逕以欠缺證據能力排除證據之適用。被告固以原告擅自進入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翻拍取得被告與張興郡間如原證2至5之對話內容,係以非法方式取得證據,抗辯原證2至5不具證據能力等語。然查,原證2至5之LINE對話擷圖,係原告於兩造離婚前,於000年0月間在當時兩造住處內以兩造共用之電腦進入被告LINE帳戶而翻拍取得,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不爭執事項㈢),是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擅自僅入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帳戶,進而取得原證2至5之LINE對話擷圖,固屬侵害被告隱私權之行為,惟核其行為之方式、態樣,並無證據證明原告係以涉及強暴、脅迫方式為之,其侵害手段應與必要性原則無違,且原告獲得不法證據之訴訟法價值,顯較諸被告之隱私權法益更值維護。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為縱使原告係未經被告同意即翻拍取用原證2至5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其目的、手段均符合比例原則,基於發現真實之必要,原證2至5之LINE對話擷圖應具證據能力,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合先敘明。
二、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婚姻係以配偶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配偶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與張興郡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原證2至5之LINE
對話擷圖所示內容(詳見附表一)之通訊,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LINE對話擷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5頁),堪信為真。由被告與張興郡間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內容觀之,被告與張興郡間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且對話內容有諸多討論2人偕同出遊、互訴情愛及性事過程,言詞露骨、毫無顧忌,堪認被告與張興郡間之往來,確有逾越一般男女交際互動分際之情事,更有發生性行為等超乎社交舉止界線之親密互動,已非一般社會通念下之配偶所能容忍,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與張興郡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情節重大,堪以認定,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至原告另主張被告與Lee間如附表二所示對話,亦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被告與Lee間之對話擷圖所示(見卷第135-141頁),並未顯示對話之時間,無從確認對話之時間,原告復未另舉證證明上開對話內容確係發生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尚難據此認定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㈡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
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衡酌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因涉個資不予詳述),及原告自述現任職於清潔隊、月收入約3萬5000元,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專畢業,現經營甜品店、月收入約3萬5000元,每月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萬元等情(見本院卷第63、89頁),並審酌被告為成年人,具成熟思慮及判斷是非之能力,卻與張興郡共同為上開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足見被告與張興郡前開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對原告造成之精神上痛苦難謂輕微等一切情狀,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100萬元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
三、再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與張興郡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已如前述,
而原告與張興郡於110年8月9日簽立內容為「爰事件當事人甲○○與張興郡於110年8月5日時,發生家庭爭執之事故。經由雙方互相表示和解意願,協議由張興郡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給甲○○,全數作為填補、修補、醫療等等費用之和解金,…」之和解書,且張興郡已於110年8月10日依上揭和解書之約定給付原告40萬元之事實,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㈤),亦堪信為真。由上揭和解書之內容觀之,可知原告與張興郡係針對「110年8月5日時,發生家庭爭執之事故」為和解,而侵害配偶權概念上可認為係包含於「家庭爭執之事故」內,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於110年8月8日使用家中電腦時,發現被告與張興郡間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侵害配偶權行為(見卷第11頁),原告於發現之翌日(即110年8月9日)即與張興郡簽立上揭和解書,時間上至為密接,在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與張興郡於簽立上揭和解書前,2人間除本件侵害配偶權之糾紛外,另有其他紛爭事項下,上揭和解書乃原告與張興郡針對本件侵害配偶權事實所為之和解,洵堪認定。原告雖以兩造婚後共同經營甜點店,上揭和解書係針對張興郡與被告於營業日出遊,所造成兩造共同經營之甜點店營業損失部分為和解云云,主張上揭和解書不包含侵害配偶權之賠償。然果若原告所言,理應會在上揭和解書中載明係僅針對營業損失而為和解、或為保留侵害配偶權賠償請求權之記載,然上揭和解書不但並無隻字提及營業損失乙節,更且載明「由張興郡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整給甲○○,…支付完成,則雙方均就此拋棄任何法律上(包含民事、刑事)一切追訴與請求之權利…」等語(見卷第105頁),綜合上揭和解書之全文,可知原告與張興郡乃係就張興郡侵害配偶權行為所致之所有損害為和解,且於張興郡依和解書之約定為給付後,原告即拋棄因本件侵害配偶權事實所得對張興郡主張之一切權利甚明。原告空言主張上揭和解書係針對營業損失所為和解,要不足採。
㈡被告與張興郡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被告與張興郡自應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而被告因與張興郡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所應賠償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為40萬元,且張興郡業就本件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和解金40萬元予原告,復均詳如前述,則依民法第274條之規定,被告對原告所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業因張興郡為清償而消滅,原告已無從再對被告求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附表一:
證物名稱對話內容卷頁出處原證2Andy:早安一大早看到好幸福我的美人被告:(親吻表情符號6個)愛你喔Andy:融化了本院卷第19頁原證3被告:待在你旁邊肯定睡得好嗯我去睡了Andy:好被告:老公晚安Andy:晚安老婆(親吻表情符號2個)本院卷第21頁Andy:一起加油我剛剛買好高鐵回程了哈哈被告:你買8:38嗎Andy:20:368/12被告:ok!我們為了要見面這個月高鐵票也是使勁的燒本院卷第23頁...被告:感覺這次規劃的很好欸來了就不會無聊了Andy:妳在旁邊哪會無聊本院卷第25頁被告:我看了看如果下周下雨可以早上去旅館,中午煮飯,下午密室逃脫,晚上去台中歌劇院散步加晚餐Andy:好哇怎麼安排我都覺得很棒被告:歌劇院晚上也會漂亮哈哈我在看附近有啥好吃的本院卷第27頁原證4被告:可以哈哈上次去旅館你抱著我,幫我摸的時候鏡子在旁邊我一直看,超害羞(笑到流淚表情符號2個)Andy:我沒發現欸(笑到流淚表情符號1個)本院卷第29頁Andy:我沒發現欸(笑到流淚表情符號1個)後來有想到應該正對鏡子被告:我們是側對鏡子哈哈但還是很情色Andy:沒辦法抓你去面對鏡子在廁所插你(笑到流淚表情符號2個)本院卷第31頁原證5...被告:https://www.myfunnow.com/products/8360奇幻樂活3h多功能享樂房本院卷第33頁...被告:晚安 囉興郡 (親吻表情符號3個)Andy: 晚安宥 其(親吻表情符號1個)本院卷第35頁附表二:
原證7Lee:老婆去平台複製TRC20的地址貼上去就好了...被告:ok然後全部本院卷第139頁...Lee:那老婆現在有空可以找幣商儲值另外的11萬老公晚上去面交被告:ok來處理Lee:處理好了再跟老公講本院卷第141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