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洪宗億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陳登宥
臺灣生菜村即郭進展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雅琪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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