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盧美媛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為原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段○○○巷○○○○號48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萬元。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091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被告就本件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擔保債權總金額996萬元(見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0917號執行卷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一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清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