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死亡時間所載「一百年二月二十二日」應更正為「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判決理由欄中業已說明被告李文正於民國101年
1月11日與同案被告 楊昌飛 共同涉犯竊盜罪,檢察官於同年
3月13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年月23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繫屬本院前即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故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等情,是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被告之死亡時間載為「10
0年2月22日」,應係誤繕,而依前開說明,該部分自應更正為「101年2月22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劉熙聖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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