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謝政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元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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