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家元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家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白家元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3月及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7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12月
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