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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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永富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x34x10=2,72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613,569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與最大債權銀行98年間協商時之資產負債與目前之資產負債兩者數額差距之原因為何?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請釋明聲請人與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債權受讓自星展銀行即原寶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之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清償情形等,及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具體釋明所欠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債務(數額為312,000元,有擔保或優先權,債務種類為房貸)之擔保權順位、原因及支出必要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並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提出前2年實際支出扶養被扶養人(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聲請人僅列明父母每月各1,500元、每名子女每月3,500元,惟並無提供具體細目及相關單據支出以資證明),及就該被扶養人所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例如配偶、兄弟姊妹)及其姓名。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件聲請人
98、99年度所得合計高達915,896元,惟扣除必要支出528,000元及扶養費後,似尚有剩餘而得逐步清償債務。又聲請人雖言每個月約遭法院強制扣薪12,000元云云,惟亦無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執行法院之名稱及案號、法院扣薪執行命令影本、薪資證明等)以實其說,尚難遽行認定。是聲請人應就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情形之具體事實為何詳加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以為證明。
六、請聲請人提出父母、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一併提出100年度至今之收入證明(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無亦請提出收入切結書等以資證明)。
七、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據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任博學資訊有限公司股東);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自陳除所陳領自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外,無其他收入,惟依所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尚有多筆分別領自威冠光電有限公司、板信銀行、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元盛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等之收入,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查明收入及財產狀況後詳為說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應具體釋明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所稱房屋貸款每月支出8,800元之必要性及所指為何。又所居住房地之所有人、價值、目前狀態為何?若已經拍賣或正在拍賣中,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法院拍賣案號等資料,並就上開釋明提出證明文件及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之地址及聯絡方式。
、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大眾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請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及當時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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