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 蘇清江 被告 李淵霸 被告 李陳鑾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淵霸、李陳鑾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淵霸、李陳鑾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82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2,5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2,0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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