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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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41號原告 游榮輝 (住址詳卷)被告 林萬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李俊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