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82號原告 紀重安 被告 黃苡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媚鵑法官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