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07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136號債權人 陳玄志 債務人 王良全王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良全即王奕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位於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另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集保、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上開標地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宜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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