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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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因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