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 吳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鄭以忻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79372-7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