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男具保人即被告何宗宇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宗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何宗宇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具保人即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具保人即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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