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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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被告 曾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許懿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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