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9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韓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韓舜謀 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6日向債權人借得新臺幣(下同)60萬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百分之2.15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21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詎債務人自107年8月6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107,075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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