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圍巾壹條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育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7099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圍巾1條均係供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育心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以103年度偵字第709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衣服1件、圍巾1條,經鑑定屬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有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物品照片3張等在卷為憑(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099
4號卷第11至13、17、19頁),亦足認定。準此,扣案之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圍巾1條,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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