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93號聲請人 江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益航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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