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24號原告 蔡宗修
楊碧瑤李秋娥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參雄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柒萬捌仟零捌拾元(10,000,000-3,221,920=6,778,0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柒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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