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16號原告 蔡振玉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陳冠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 朱晟蒲楊燦龍楊霓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惟查原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另請求判命被告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登載道歉啟事及本件判決主文部分,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