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45號原告 張文正 被告粲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瀅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