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中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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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中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承瑋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268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承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第23、24行原記載「…,而以加害 李秋燕 名譽
之事,恐嚇李秋燕交付財物未遂。」等語部分,應補充更正為「…,而以公佈性愛照片加害李秋燕名譽之事,恐嚇李秋燕交付財物,致使李秋燕因而心生畏懼,嗣經李秋燕報警處理並未交付財物而未遂。」等語。
㈡理由部分:
⒈刑法上之(修正刪除前)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
行為,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性質之數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不能以(修正刪除前)連續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9號判例要旨參照);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密接時間,接續恐嚇取財之行為,為接續犯。⒉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然未生取得他人財物
之結果,為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就其恐嚇取財未遂犯行部分,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⒊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
賺取所得,竟以恐嚇取財之手段,欲取得他人財物,所為實有不該,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麗靜【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8268號被告楊承瑋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鄰○○街00號13
樓之2居臺中市○區○○里0鄰○○街000號
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承瑋與李秋燕原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2年10月初,由楊承瑋向融資公司辦理汽車增貸,約定每期還款新臺幣(下同)8700元,用以投資汽車零件買賣,並冀望李秋燕協助償還部分分期款,惟李秋燕代付第1期分期款8000元後,即未再協助還款,楊承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犯意,於103年1月4日11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
0號4樓之1住處,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由手機簡訊軟體,發送內容略為「假如沒有繼續每月支付8000元,將張貼性愛照及身分證在大甲體育場,供人觀覽。」之簡訊予李秋燕,復接續於同年月6日,以相同手法,發送內容為「媽寶胖公主,給妳媽看看妳在外面淫蕩的樣子!感謝妳讓我的日子過得如此的痛苦。」「既然說自己被玩爛了,有很多男人,到處配種,我幫妳宣傳一下。」「讓妳媽看看,讓你外婆家的人看看,妳光著奶吹喇吧的騷樣,被幹的時候叫床的騷樣。」「我繳不出,大家一起完蛋。」「把妳吹喇叭的海報掛在門口好不好阿?」「為了讓妳以後有好些的生活,老子才去貸款做批發,幹妳這個賤貨,老子才剛開始做,兩個月,錢就不幫忙,幹貸款的錢全買了貨,都是妳,老子我只想把錢還了,脫離妳這個到處上床的髒女人。」「再靠杯,就把妳的身分證跟吹喇八的騷樣印成海報,到處貼。
」「等妳雞巴的海報掛再大甲體育場,看還有哪個人要妳。」「不見到妳的裸照吹喇叭的照片出現在妳家,妳是不甘心就對了?看妳要怎樣處理。」等簡訊予李秋燕,而以加害李秋燕名譽之事,恐嚇李秋燕交付財物未遂。
二、案經李秋燕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承瑋對於上開時地恐嚇取財未遂等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秋燕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簡訊軟體譯文各1紙、簡訊照片10張、簡訊照片影本12張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檢察官蔡仲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楊鎔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