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許羚即許 文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陸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羚即許│自民國09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39161│文靜│03月11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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