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南指定辯護人張貴閔律師被告許永熱指定辯護人 張格明 律師
何國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南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許永熱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國南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8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許永熱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2年8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楊國南並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楊國南應自102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許永熱應自102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筱涵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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