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詐欺、偽造文書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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