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九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五二0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間更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七0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住居所位於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而其亦因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參聲請書),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六號判決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件在卷可稽,非本院所屬轄區,依上開條文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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