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