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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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小上字第3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6月27日本院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第436條之32第2項及第471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在收受判決正本後,於民國95年7月11日提起上訴,迄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依首揭法條規定,本院毋庸命上訴人補正,自得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廖政勝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