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偵字第4444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