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10號

原告 陳雪珠

被告 藍毓程

蔡濬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廖建傑

法官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威志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