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04號

原告 王秋愛

被告 曾小芬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邰婉玲

法官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