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7年4月30日107年度審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堯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智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爰依上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