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湯布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知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