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2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