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
、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356,72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6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