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原 告 黃佳敏
訴訟代理人 張義順
被 告 賴正穎
訴訟代理人 賴正義
白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
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
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被告應確實核對原告提出之工程款及出貨單後,於一0三年四月
十日前向本院具狀陳報:⑴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給付原
告之工程款金額若干、⑵是否仍有工程款或貨款未給付原告,並
提出相關證據,另攜帶系爭本票到庭。原告則應於一0三年四月
十日前,具狀提出被告僅給付工程款新臺幣226萬元之證明,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