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7,8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倓具狀查報被告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或事務所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原告訴狀所載之被告處所,本院司法文書
無法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